蒋剑明律师亲办案例
8月13日起协议离婚未成诉讼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来源:蒋剑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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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2011年8月12日在关于解释三的发言稿中明确指出:“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可见解释三就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做出了与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不同的阐述。(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这意味着,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失效,离婚案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为准,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双发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财产分割协议中取得优势地位的一方,应尽快办理好相关离婚手续,并将协议涉及不动产尽快过户,公司股权尽快更名,存款和债务从速分割,以避免日后财产分割再起波折。

                                             作者:蒋剑明   201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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