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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城镇、农村人口不同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
来源:郑轶律师
发布时间:2007-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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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
  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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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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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7*********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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