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海军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做二审罪轻辩护
来源:谢海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3
浏览量:462

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南州律师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现在我依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法庭考虑和采纳:

一、一审对上诉人的量刑处罚过重,上诉人于一审审理期间,已通过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上诉人作为一名刚外出打工的农名工,刚参加工作几个月,并无多少积蓄。讼争交通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家属为了支付受害人的治疗费用,倾其所有积蓄,而后在一审开庭前,又四处向亲戚朋友借钱,筹足一审审理给受害人的赔偿款,虽然钱不足以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但上诉人家庭已经拼尽全力借钱,受害人也是考虑到上诉人年纪尚轻,双方往日并无冤仇,上诉人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 ,其在自身经济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能通过家属四处筹措资金进行赔偿。受害人对上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在书面谅解书明确表示希望法院对上诉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一审判决对这些情况视而不见,。值得注意的是,一审公诉机关对上诉人的量刑建议是一年四个月到两年,该份量刑建议是在上诉人家属还未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前、还未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前作出的。庭审期间,被害人对上诉人的行为进行谅解并且出具书面的谅解书给司法机关。一审判决无视这些情节,进而做出对上诉人不公且偏重刑罚的判决,实在令人遗憾。

二、辩护人认为,法院的判决不能是个案的草率了结,判决书不仅承担其惩戒犯罪的功能,其更多承担的是一种社会风气的引导责任。如果赔与不赔一个样,赔多赔少一个样,谅解与不谅解一样的判决结果,试问,谁还敢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那样的话,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抱着这样的心态,我什么钱也不想赔了,反正赔偿金额那么高,以我的经济能力是赔偿不起的。我就让他去关吧。最终受害的是始终是受害者,长此以往,整个社会风气将日渐沦丧。所以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充分考虑上诉人对受害人积极赔偿,并且双方达成谅解的情节,对上诉人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考虑到上诉张某某在本案中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侦查机关核实案情,其供述一直稳定,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较为 明显,在自身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家属四处举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以解受害人的燃眉之急,其行为得到受害人的书面谅解。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前提下人性化适用法律,对上诉人从轻、减轻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上辩护意见 ,敬请贵院予以采纳!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贵院予以采纳。

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谢海军律师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该案一审判决一年八个月,二审期间本律师成功做罪轻辩护,最终二审法院改判为1年。当事人表示非常的满意,赶在春节前出狱回家团圆。

以上内容由谢海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谢海军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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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06*********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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