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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实婚姻关系及夫妻共同财产转换的问题
来源:金昌男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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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实婚姻关系及夫妻共同财产转换的问题

最近发现很多人对于合法夫妻关系及夫妻共同财产方面,还存有很多误解。这一方面说明我国法律宣传力度不够,另一方面说明制法体制不健全(隔三差五发布相关意见、相关解释,让人晕头转向)。
下面先明确,在我国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关系即虽未登记,但在法律上视为合法夫妻关系的条件。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该条文第一项说明的是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为止,虽未经过婚姻登记,但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同居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即夫妻关系。通俗的说同居者双方或者一方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及分割财产的跟其他经过婚姻登记的夫妻处理方式一样的意思。
该条文第二项说明的是如于1994年2月1日之后起,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法律上只视为同居关系。通俗的说从1994年2月1日之后起同居的不管同居的时间多长,均不认定为夫妻关系,如双方执意想办离婚手续,只能先到民政局办理结婚证之后再离婚的意思。既然不能认定为夫妻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也一般不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曾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大家请注意,该条文因与新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冲突,已不再适用。婚前个人财产不受婚姻存续年限的限制,婚前个人财产不会自动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乙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以上愚见,望大家减少对婚姻关系及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误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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