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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限制产权的房屋如何处理(学校产权或央产房)?
来源:刘春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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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些限制产权房屋,其特点是有产权证,但又与原产权单位签有协议,比如未经同意不得买卖或是原单位优先回购等约定来限制房屋交易。但此限制的是交易行为,离婚财产分割并不是买卖,原产权单位无权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性质是否为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因此,此约定并不能成为阻碍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

此种情况下一般只要是已经实际取得了产权证的情况,该房屋就可以作价评估,法院可以按评估价值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但在判定房屋归属的时候,如果双方都主张要房屋的话,一般法院会考虑房屋的来源,将房屋判给原产权单位职工的一方的可能性更大。如果另外一方是妇女、儿童的话,情况也可能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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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春梅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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