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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经济适用房如何处理?
来源:刘春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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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权属的,该房屋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该房屋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按市场价格分割。只要取得产权证了,房产就可以作价分割,如果双方对房屋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的话,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评估。最终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取得房屋折价款,得房一方按评估价值的一半标准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此时的经济适用房在离婚时,是按原价值分割,还是按现行市场价值分割,实践中问题较多。经济适用房涨势很高,实际市场价远远大于原购买价,如果按原价分割,对于未获得房屋一方很不公平,未获得房产的一方也要去市场上按市价购买房屋。因此按市场价分割更为公平。因为离婚房产分割不同于买卖,因此不受5年不允许上市的影响。

所以经济适用房在离婚分割时,如果双方对价值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评估作价,评估价参照市场价进行,判决时会依据评估价格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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