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时,对于已交付使用但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法院可以确定归一方居住使用,待所有权明确后归一方所有。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实践中只要是发放了所有权证书一般情况下,就视为权属已确定,即使有银行贷款也不影响财产分割,银行的剩余贷款可以判定由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继续偿还,另外一方可以得到房屋现价值扣除剩余银行贷款后(只限剩余贷款本金部分,不包括贷款利息)一半的房屋补偿款,所以如果是已经获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在离婚时法院应当一并解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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