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彬律师专家提示: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条所记载的内容。出借人提供了双方经结算后出具的借据及保证按期还款保证书用以证明借款事实,债务人仅抗辩借款系高利贷借款及被迫出具借据、保证书,但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的,该抗辩不能成立。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缺少资金于2007年4月向原告借款1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别于2008年4月30日、6月14日、2009年1月23日归还原告13000元、5000元、5000元,共计23000元。在原告向被告催讨期间,被告于2008年4月出具了一张22万的借条。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2000元及利息15331.8元。
被告答辩称:2008年4月8日,原告并未借钱给被告,被告曾于2007年4月向原告借款10万元,系高利贷。被告尚欠原告1万元。2008年4月的借条是被迫出具的。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案焦点在于:1、借款金额是22万还是10万。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条所记载的内容。本案借贷关系产生于2007年4月,直到2008年4月被告才出具借条,因此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借条和保证书是被迫出具的情况下,本院应当认为借款为22万元。被告辩称借贷金额为10万元,且被迫出具,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支持原告22万借款本金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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