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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用工合同受伤 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获支持
来源:林瑞花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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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事故后,公司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致使无法享受工伤待遇。6月26日,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对该案作出判决,依法支持原告的赵某的诉讼请求。

2012年8月,赵某在柘城县某工地从事编制钢筋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其报酬由所在建筑公司支付。同年12月18日10时左右,赵某在整理部分弯曲的钢筋时不慎摔下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脊椎压缩性骨折,住院45天。由于建筑公司没有为赵某办理工伤申报,致使赵某无法享受工伤待遇。赵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证据不足裁定不予受理。赵某遂将该建筑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柘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从2012年起在被告所承建建筑工地从事工作,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的工资由被告支付,原、被告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请求认定与被告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柘城县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赵某与被告河南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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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瑞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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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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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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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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