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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的次数与法院是否判决离婚有无联系?
来源:唐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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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双方是否离婚是以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为裁判标准,而并非以一方起诉离婚的次数来决定的。因此,即使一方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只要其提出的理由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就可以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反之,若双方感情确未破裂或不符合离婚的条件,即使一方多次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也可以依据法律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

案例一:一方卖淫遭劳教,法院一次判离婚

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9年5月被告因从事卖淫活动被公安部门当场查获,由于被告早在2007年5月因卖淫已经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故被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

法院观点: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双方又未珍惜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的卖淫行为直接造成了夫妻感情的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依法应予准许。

案例二:女方患病需照料,法院二次判决不离

原被告于200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两次宫外孕,一次意外流产,并患上慢性妇科疾病,基本丧失生育能力,近来年,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和睦。原告曾于2009年3月提起离婚之诉,后于2009年4月撤诉。2009年12月,原告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法院观点: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尚可。婚后被告因慢性盆腔炎被迫切除两侧输卵管,基本丧失生育能力,作为女性,其所承受的心理压力可想而 知,原告作为丈夫,在此时应当给予被告更多的理解、关心和帮助,承担起作为一个男人、一个丈夫所应承担的责任。鉴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破裂,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对比我们可以看到,并非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就一定会判决不予离婚,也并非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就一定非得判决准予离婚。法官判决双方当事人是否符合离婚条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感情是否破裂

关于感情破裂的条件可以说是最清晰也是最模糊的,说它清晰,是因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说它模糊,则是因为对于什么是感情破裂,却又规定得非常圆滑。虽然除了《婚姻法》三十二条中的第5种情形,最高院又出台了《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的规定有13条,再包括《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第9条的规定,一共20种情形,但除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四种情形,其他情形都是可以判决离婚,给法院留下了许多自由心证的空间。

二、有无和好可能

作为法官,受中国传统思想的熏陶,一般来说法官也是“劝和不劝离”的。法官判断双方是否有和好可能通过两个方面:一是看双方矛盾是暂时性的还是根本性的,第二看起诉离婚一方的态度是否坚决。

三、是否能够“案结事了”

对于法院审判来说,所作出的判决不能仅考虑法律效应,还要考虑社会效应。

四、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次数

诉讼次数虽与判决离婚没有必然联系,但是绝非毫无关系,当事人一次次起诉离婚,非常明确表明了当事人双方在感情上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其离婚决心也是非常坚决的,若此时法院仍因种种理由,认为双方有和好可能,则超越了其自由裁量的权限,也违背了《婚姻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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