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骏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说姻缘之事实婚姻
来源:刘骏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18
浏览量:490

上海刘骏律师

一、什么是事实婚姻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公开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被公众认可的两性关系。

二、事实婚姻的时间界定

199421是认定事实婚姻的时间界限。

凡在199421日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为事实婚姻;在199421日以后男女双方以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既使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也属于同居关系。

三、对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处理

1、对于199421日以前同居,并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法院按离婚处理;

2、对于199421日以后同居并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需要分两种情形:一是在向法院起诉前补办了结婚登记的,按离婚处理;二是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法院在处理事实婚姻案件时,对于一方坚持离婚,一方坚持不离婚的,并经调解无效的情形,法院不能判决不准予离婚。这是法院在处理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区别。

4、对于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男女,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权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享有继承权

(二)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一方死亡前补办结婚登记的,另一方享有继承权;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属同居关系,一方死亡另一方无继承权。

以上内容由刘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骏律师咨询。
刘骏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30169好评数192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1号新金桥广场一楼东南侧
139-1654-718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骏
  • 执业律所:
    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90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9-1654-7188
  •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1号新金桥广场一楼东南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