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8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家属于2012年8月25日委托唐永祥律师作为辩护人,唐永祥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了蔡某某,并及时与检察院,法院沟通,2012年9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并采纳辩护人唐永祥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当天,蔡某某从看守所办完相关手续后,释放回家。
唐永祥律师为蔡某某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且系初犯,不但在犯罪后到自首期间的较长的时间里未再犯罪或违法,而且在此期间曾经做出了大量对其家乡父老乡亲有益的事情。
2.被告人蔡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从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归案后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其次,根据被告人蔡某某系初次犯罪,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案发后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鉴于以上本律师认为:依照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蔡某某具备缓刑的条件。
法院经审理该案,最终采纳辩了护人唐永祥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缓刑。宣判当天,蔡某某从看守所办完相关手续后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