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小晶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一方以 个人名义举债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案说法)
来源:孔小晶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14
浏览量:783

夫妻一方以 个人名义举债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是朋友关系。王某与相某原系夫妻(再婚)。2012年9月至10月,王某分三次向李某借取现金50万,并于是2012年12月19日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利息按年息2分利息,借用于期到2013年5月1日。2013年1月23日,王某与相某经协议离婚。现李某以王某向其借款50万逾期未归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与相某归还借款50万并承担利息。王某下落不明。
律师代理要点,要求相某承担共同借款,首先债权人要举证相某夫妻的举债合意,同时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本案中,该借款虽然发生于王某与相某婚姻存续期间,但在其后的1个月后离婚,且在庭审中,李某也承认王某借款用于还高利货。因此,请求法院认定为王某的个人债款。
法院判决:由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偿还李某借款。

评议: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不能简单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对于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举债,应类推适用表见代理规则,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内容由孔小晶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孔小晶律师咨询。
孔小晶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313好评数24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鼓楼区汉中路180号星汉大厦21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孔小晶
  • 执业律所:
    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73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南京
  • 地  址:
    鼓楼区汉中路180号星汉大厦2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