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忠律师亲办案例
一封代法律顾问单位起草的回复函
来源:郑永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2
浏览量:2454
 
                                  回复函

长沙某某铝业有限公司:
    贵公司8月邮寄过来的《工作联系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贵公司反映的问题不是贵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我公司产品时发现了急需解决的问题,而是贵公司销售出去以后的两批铝型材出现的问题,出现了问题的详细情况贵公司3次来函都没有说,这个问题发生在我公司起诉贵公司拒不支付货款之后,其存在不存在,存在的话究竟是你们的原因还是我们的原因还是第三方的原因,你们实验室的数据是没有任何说服力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因此,我方认为没有到贵公司来洽谈所谓赔偿问题的必要。
    二、我公司生产的粉末涂料质量可靠,检验合格出厂,质量符合行业标准和我们双方的合同约定。如果贵公司反映出厂的铝型材确实出现了质量问题,那也是贵公司生产过程监管不力所造成,希望贵公司加强生产过程监控,防止类似质量问题重复发生。在我公司起诉贵公司之后,在一场胜诉本无望的官司上,我们早就预料到贵公司会在产品质量问题上做文章,只要贵公司稍微放松一下生产过程的监管或者使用一些其他的小伎俩,制造出一点质量问题出来,是一点都不困难的。通过你们自己完全控制的实验室得出我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数据更是易如反掌,但这些都逃不过法官明察秋毫的眼睛,因此贵公司想以此为借口将一场本来是贵公司拒不支付货款引发的官司演变成一场指责我公司产品质量有问题的官司,从而继续达到非法占有我公司产品不用支付货款的目的,这个算盘你们打错了。我们相信人民法院能看清楚问题的本质。
    三、这是贵公司与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我们第三次收到你们所谓的工作联系函,与之前两次发函的内容基本相同,在我公司已经答复的情况下,继续发信骚扰,我公司认为这是一种无聊的行为。因为贵公司反映的情况每次都极其简单,没有说明详细情况,其目的无疑是指向我们已经起诉的这场贵公司必输的官司,转移视线的意图十分明显,我们再次希望你们在诉讼终结之前不要再做这种事情,我们没有这么多精力重复应付这种无聊的事情,如果再发我们也会拒绝签收。如果贵公司认为我公司产品质量有问题,可以请国家权威部门鉴定。
    特此函复。

                          湖南省向红机械厂新岳高分子材料厂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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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郑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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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6*********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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