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政府法律顾问是由政府府或政府部门聘请或配备的,专为政府机关处理有关政府法律事务或提供专业意见的法律专业人员。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这些顾问在政府的决策和具体事务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其实,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建立,如今大部分地区的政府及政府部门都聘请法律顾问,然而,各地法律顾问工作局限在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陪同政府领导下访、参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一些简单、传统法律服务事项上、几乎没有全程介入政府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中,没有全面发挥顾问应有的重要作用。
这主要在于当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缺乏刚性。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无疑给该项制度改革注入了新动和。笔者以为,“普遍建立”不仅意味着法律顾问的应用范围必须实现全覆盖,更意味着将建立起刚性制度充分保障法律顾问的权利和地位。
首先,应设立专款经费、引入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激励考核机制,以保障顾问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其次,应不要求地方政府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前,必须听取顾问意见,并授予顾问查阅、询问、取证等权利。再次,赋予顾问对政府行为质疑的权利,政府应认真听取意见、建议、答复询问、质疑,实现双向互动。唯其如此,法律顾问才能走出“顾而不问”的尴尬 ,真正成为政府依法行政的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