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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交付纠纷举证指南
来源:李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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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房出卖人应该提交的证据主要有:1.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其他单项验收合格证明;2.《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3.告知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接收房屋的通知;4.双方交接房屋的交接协议;5.由于自然现象、政府行为等原因导致迟延交房的证据,如气象资料、施工日志、相应政府文件等。
商品房买受人应当提交的证据主要有:1.商品房买卖合同;2.买受人按期付款的证据,如付款凭证、收据、发票等;3.出卖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房屋的证据;4.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交房条件的证据;5.出卖人在合同约定之外单方制作的交房流程通知书;6.房屋存在质量瑕疵的证据;7.出卖人交付的精装修房屋与样板间不符的证据;8、买受人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向出卖人主张权利的证据。
在涉及房屋交付的纠纷中,房屋出卖人对其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交房条件负有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出卖人应当向法院提交诉争项目已经取得了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已通知买受人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交付房屋的相关证据,如其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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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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