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永根律师亲办案例
超范围诊疗医院医生双双成被告
来源:祝永根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11
浏览量:712

医师报

超范围诊疗医院医生双双成被告


案例回放

江苏省某民营医院自开设以来效益欠佳,为招揽生意,2010年底,该院与外地医生尤某签订《皮肤科医疗服务合作合作协议》,并开设皮肤科诊疗服务。由于收费较低,很多患者前来就诊。

患者韩某在该医院长期诊疗,由于病情一直未见好转。便到其他医院治疗,这才发现自己的疾病很轻,很快痊愈了。韩某因此对该医院起了疑心。经几番调查得知,该医院并不具备皮肤科诊疗资质,尤某也不是该医院的医生,于是将医院与医生尤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

当地法院审理认为,该医院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没有皮肤科,与尤某订立皮肤科诊疗合作协议,违反法律法规,属于无效行为。双方合作经营协议无效,相关诊疗活动也应被禁止。双方均存在过错,但医院过错更大。法院遂认定该医院对韩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韩某14640元,医生尤某承担20%责任,赔偿韩某3660元。

律师连线

从业地点变动应提出申请

本案是因医院违法超范围诊疗及医生私自走穴引起的医患纠纷, 按照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如果变更名称、场所、诊疗科目等,须办理变更登记,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将受到相应处罚。《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诊疗活动,如果变更执业地点、执业范围等,应当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根据以上规定, 该医院在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没有皮肤科的前提下,与尤某订立皮肤科诊疗合作协议,并对外开展皮肤科诊疗服务 ,违反了以上规定;而尤某本应按其《医师执业证书》上注明的执业地点行医,当从业地点发生变动,应依法提出变更执业地点的申请。显然尤某违反了以上全部规定。

超范围诊疗属于违法行为

按照规定,医疗机构诊疗范围是规范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保障医疗事业发展和维护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服务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不得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科室、病区、诊疗科目。超出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属于超范围诊疗; 超范围诊疗属于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多点执业应办理正规手续

该案例给医务人员敲响了警钟:首先,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疗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培训,认识到多点执业应当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兼职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医院,外出会诊应当征得本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尊重患者权利、防范医疗风险,及时耐心解答其咨询,防范医患纠纷发生。其次,医务人员应当一切为患者着想,诊疗过程严肃认真,不放过任何一个可疑病状、急救时机,使患者得到准确、及时的诊治。高度的工作责任心是避免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保障。再次,提高医务人员职业素养。医生应主动加强医疗专业知识、基本技能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的诊疗水平和医疗质量,良好的医疗技术是避免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保证。

医生“走穴”注意四项

医生兼职的规范化管理,既是对患者负责,也是对医生的保护。一是医生兼职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二是,医生应慎重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医院兼职,在本人执业范围内从事诊疗活动;三是,要遵守所在医疗机构规定,确保完成本职工作,对患者负责,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四是医生兼职所取得的收入要透明化,同时必须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


以上内容由祝永根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祝永根律师咨询。
祝永根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4275好评数24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韦伯时代中心C座19层1910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祝永根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69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韦伯时代中心C座19层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