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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问题(六)
来源:何洪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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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责任时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规定,对此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即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方无事故责任,那么其车辆脱保所在的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呢?

笔者认为从该条规定来看,该条款在文辞的使用上并没有附加任何其他限制,其具体内容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那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承担如何。

二是:如果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种损害(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超出了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只有超出了责任限额的部分,才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按照过错进行分担。

三是:确立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因此该法实施后,机动车要投入运行,必须要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签订保险合同并非简单出于投保人的自愿,最终的保护对象并非被保险人,而是受害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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