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洪波律师亲办案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问题(五)
来源:何洪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10
浏览量:724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能否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案件大幅度增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诉讼过程中,因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和新设立的制度在认识上存在争议,又缺乏具体的实施准备,社会公众对此类案件又有不同的理解。其中,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否享有要求肇事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的直接请求权,这是一个焦点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有些观点认为这一条就是机动车事故受害人对保险公司有直接请求权的依据。然而笔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受害人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是被保险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故受害人不能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请求赔偿。那么,受害人应当如何主张其对保险赔偿金的权利呢?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此,在实践中,一般受害人在起诉直接侵权人肇事司机的同时,将肇事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进行索赔,如果法院审查保险公司确实应该赔偿,即可直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的保险金。

以上内容由何洪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何洪波律师咨询。
何洪波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37好评数17
  • 咨询解答快
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花样年香年广场T2号楼16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何洪波
  • 执业律所:
    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62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四川-成都
  • 地  址:
    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花样年香年广场T2号楼1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