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峥民律师亲办案例
纵某某故意伤害案(缓刑)辩护词
来源:樊峥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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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
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纵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出席今天的诉讼活动。经认真听取庭审调查及其举证质证活动,辩护人对于本案现根据事实并结合法律的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仅就对被告人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害人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受雇邵某某给客户安装晾衣架,在安装过程钻透水管,导致被安装公司扣除200元装修费,之后被害人避而不见不予积极处理,后邵某某听到被害人在建材市场,准备找到其讨要的被克扣装修费,因此双方发生口角,被害人就与邵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导致事情升级。如果被害人当时合情合理商量解决,而不是采取吵架和其他一些过激行为的话,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查阅案卷资料和经过今天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到,此次事件是发生在双方吵架过程中,双方情绪一时激动所致。而且该案案发确实是事出有因,被告人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而且事后已经向受害人进行了赔礼道歉、积极赔偿,以自己的真诚悔过获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被告人在受被害人与其姨动手以后,一时冲动才伤害了被害人,造成了今天这样的后果。是在没有任何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犯罪,案发后,被告人没有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他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并委托家人多次探望被害人、向其赔礼道歉,同时还四处讨借,在最大限度内赔偿被害人。这个事实充分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很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采纳,并请求法院能够给与被告人判处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樊峥民
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
201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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