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峥民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肇事(缓刑)辩护词
来源:樊峥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10
浏览量:725

尊敬的审判长:

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吕某某妻子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吕某某交通肇事案的辩护人。庭审前本律师会见了被告人吕某某,并查阅本案的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的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吕某某自首、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吕某某在交通肇事发后,准备电话联系120、122,发现手机没有电后就让当时在场的他人帮忙联系120、122,等120来后能够立即将伤者送往521医院进行抢救,并在医院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符合自首条件。同时其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人民法院均如实供述了整个事情经过,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本案相关情况的调查处理,多次表示悔罪服法,应认定被告人吕某某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属自愿认罪。

二、被告人吕某某及其妻子在伤者侯某某抢救无效后,积极联系受害者家属向其赔礼道歉,虽然自身家庭经济状况并不好,但在事发后两个礼拜被告人妻子曾多次主动与对方联系,最终以其诚意打动对方,双方达成书面赔偿协议并当场履行,获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在谅解书中被害人家属恳求公检法部门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该案被告人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意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受害者的遭遇确实值得我们同情,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受害人在此次事故中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事故认定书认定受害者对此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该案发生时,被告人正开车沿107省道回家,其车辆保持安全车速,在行至事发地129KM+926M处,对面过来了一辆小车和一辆大车,会车时由于小车大灯特别亮,而且小车和大车仅仅相距20-30米,导致被告人眼前出现2、3秒钟的盲区。该路段并无照明,加上受害者的突然横穿马路,才导致该起不幸事故的发生,当时的客观情况被告人确实无法及时发现,事发后被告人紧急刹车,一直等待120的到来,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所以恳求法院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对被告人吕某某的处罚。

四、本案被告系初犯、其一贯表现良好且之前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不会再危害社会符合适用缓刑要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五、被告人父母均已60岁以上,年老多病,无劳动能力,下面儿子11岁,女儿不到2岁,一家生计全靠被告干活维持,在被告羁押期间,家里所有事就剩被告人妻子一人承担,其作为一个女人既要照顾年幼的孩子,又要想办法维持一家生计,实在难以承受。因此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吕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使其能够从新承担起家庭责任并回报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采纳!

辩护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樊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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