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洪波律师亲办案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问题(四)
来源:何洪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9
浏览量:668

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相关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交强险应该包括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虽然在条例中没有明确财产损失赔偿的限额,但在《强制保险条款》第10条中,却以排除法的方式对财产损失进行了规定,具体而言,下列财产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对于财产损失,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故有观点认为,此赔偿项目并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但是从交强险设立的目的来看,交强险主要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生命权及健康权;此外,在实践中,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的直接财产损失多为衣物、眼镜、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的损失,对于普通人而言,以上的损失的总额一般也不会超过2000元。因此,针对交强险将财产损失赔偿的限额定为2000元还是比较合适的。

当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日常使用的物品的价值也会随之提高,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也会不断增加,而目前交强险对财产损失限额随着时间的推移将难以弥补实际损失。所以对于交强险的限额,我国从法律层面上没有进行立法规定,二是由保监会在《强制保险条款》中予以明确。与法律法规相比,条款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可以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做出调整,以满足实际需要。

以上内容由何洪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何洪波律师咨询。
何洪波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37好评数17
  • 咨询解答快
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花样年香年广场T2号楼16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何洪波
  • 执业律所:
    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62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四川-成都
  • 地  址:
    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花样年香年广场T2号楼1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