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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期间特殊保护事项
来源:李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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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期间特殊保护事项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应给予下列特殊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作业: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生产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或石方作业;
    5.国家规定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等;
    8.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二?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及时削减劳动定额。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或休息。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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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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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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