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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
来源:张鸿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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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注册地:                               身份证号:

乙方于 年     月    日与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甲方承担 工作,乙方在为甲方工作中将有可能接触、掌握商业秘密,无论该种商业秘密是由甲方披露给乙方或者乙方在工作中自行获得(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的,乙方都有义务且乙方本人也同意对所有本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基于此,双方经友好协商,为保守上述商业秘密,签署本协议:

1、本协议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 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工程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

(2) 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管理诀窍、财务状况、市场策划、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招投标中的标底和标书内容、劳动人事事项的客户名单、人力资源信息、商务活动信息、公关计划等。

2、乙方同意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仅为了完成甲方工作的目的使用该商业秘密,乙方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将该商业秘密披露给第三方;

(2) 非为本职工作的目的,使用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商业秘密,除非本协议明确许可;

(3) 复制、再造、复印、分发该等商业秘密或其载体;

3、乙方承认甲方的所有商业秘密应为甲方独自拥有,乙方在未得到甲方授权的情况下披露或使用该等商业秘密可能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或给甲方带来可能是不可估量的重大损害。因此,甲方应有权要求禁止乙方对本协议的任何违反。

1、 甲乙双方无论因何原因解除劳动关系,乙方均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返还所有载有甲方商业秘密的计划、绘图或其他有形物品以及所有的副本(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乙方的工作产品除外),并且履行甲方要求的其他不再持有该等商业秘密的要求。

(1) 如载有商业秘密的载体是乙方自备的,且该商业秘密可以从该载体上消除或复制时,可以由乙方将该商业秘密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商业秘密消除。此种情况下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如载有商业秘密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并且该商业秘密无法从该载体上消除或复制时,乙方应将该载体交给甲方,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该载体当时的市场价值,但乙方系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该商业秘密的除外。

(2)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出具有关乙方已经销毁该等商业秘密的书面证明,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该等要求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供。

2、 乙方承认并同意在本协议中未包括任何可以被解释为甲方通过许可或其他任何方式授予乙方任何可以披露甲方任何商业秘密的权利。

3、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下的义务,乙方将对甲方因此遭受的任何及所有损失或损害负责,损害赔偿应包括但不限于该等损失或损害及甲方为此而支付的仲裁、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4、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乙方掌握甲方重要商业秘密的,甲方可以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 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5、 本协议应于下述签字日生效。乙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对本协议下有关商业秘密的义务将持续直至有关商业秘密不再是商业秘密,无论该期间乙方是否信用证在甲方任职,亦无论乙方因何原因自甲方离职。

6、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7、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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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鸿霞
  • 执业律所:
    安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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