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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钱请人写文章署自己名发表,发生争议著作权归谁?
来源:张鸿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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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评职称请乙为其写一篇文章,甲向乙支付报酬,并约定文章以甲的名字发表。后该文章获奖,乙主张这篇文章是自己写的发生争议。甲主张双方已约定包括署名权一并转让给甲,甲因此支付报酬,因此乙无权主张该文章的著作权。该文章的作者应认定为谁?

我国法律规定如无相反的证据作品上的署名视为作者。本案中,文章的真正写作者是乙,应认定乙为作者,因为作者的署名权是人身权不可转让。姓名权是指作者有权利署名、不署名或署什么名的权利。当初,乙同意文章署名为甲,可视为乙署假名的权利,乙要求将假名改为自己的真名是作者行使署名权的行为,法院应当支持。至于当时的合同约定,因甲支付了报酬,乙违约可责令乙赔偿甲的损失,但作者仍然应认定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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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鸿霞
  • 执业律所:
    安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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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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