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评职称请乙为其写一篇文章,甲向乙支付报酬,并约定文章以甲的名字发表。后该文章获奖,乙主张这篇文章是自己写的发生争议。甲主张双方已约定包括署名权一并转让给甲,甲因此支付报酬,因此乙无权主张该文章的著作权。该文章的作者应认定为谁?
我国法律规定如无相反的证据作品上的署名视为作者。本案中,文章的真正写作者是乙,应认定乙为作者,因为作者的署名权是人身权不可转让。姓名权是指作者有权利署名、不署名或署什么名的权利。当初,乙同意文章署名为甲,可视为乙署假名的权利,乙要求将假名改为自己的真名是作者行使署名权的行为,法院应当支持。至于当时的合同约定,因甲支付了报酬,乙违约可责令乙赔偿甲的损失,但作者仍然应认定为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