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合同文本的行为
值得警惕
许雪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合同意识普遍增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保障。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因为受到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不但用工成本有所增加,而且,频频因为违反劳动法被权利意识觉醒的劳动者告上法庭,高败诉率让一些老板感到头痛和不安。为了减少用工成本,避免败诉,一些企业负责人不靠改革创新发展经济,不靠人性化管理增强企业凝聚力,提高劳动者待遇,而是煞费苦心去钻法律空子,企图规避法律,逃避法律任。根据近几年司法实践,笔者发现一些用人单位甚至是一些大中型企业为了控制劳动者,往往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劳动者应该持有的合同文本扣下,致使劳动者仲裁或诉讼时空口无凭。更让人担心的是,上述扣留合同文本行为正被其他用人单位作为管理“经验”纷纷效仿,值得我们高度警惕!
我们知道,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如何划分的至关重要的证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人单位否定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手中没有书面合同,指望以其他证据佐证,何其难也!况且劳动合同的内容不明,权利义务待定,处理起来,不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实现,同时也加大了仲裁、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难度。例如,实践中就有这样的案例:吴某诉称第一天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八级伤残,要求用人单位某企业赔偿。某企业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吴某称劳动合同已签订,自己本应持有的那份合同被用人单位扣下,而用人单位却矢口否认,吴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明,法官只能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作出裁判,吴某的请求未能得到支持。更有甚者,用人单位招用工人时,合同内容故意不填写或者只填写一部分,劳动者签名后即交给用人单位“保管”,以备上级检查。合同的空白之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利于自己意见填入,而劳动者一无所知,一旦诉讼,劳动者要么没有合同,要么合同内容对其不利,其结果可想而知!
笔者认为,出现如此怪象的主要原因除了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之外,法律不健全才是主要因素。法理有云:无责任即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此,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仅仅承担赔偿责任,请问赔偿哪些损失?仅仅赔偿损失就能了事?条款内容太软弱!不足以制裁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乱世用重典,扣留劳动合同文本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在为数不少的单位存在,它对劳动者造成的潜在威胁巨大,不课以重罚就不能禁止此类行为的发生。《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至于用人单位扣押了劳动合同文本,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该条例只字未提!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这种行为更未提及。这显然是一个法律漏洞。一些用人单位之所以敢于以身试法,就是因为法律对此太软弱。为此,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完善立法,对于扣押劳动合同文本的用人单位予以重罚;同时建议,仲裁、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于用人单位单方以“保管”为名扣留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直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按未签订劳动合同对待,由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予以惩罚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