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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问答(一)
来源:文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7-03-26
浏览量:613
婚姻法问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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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正后的《婚姻法》对1980年《婚姻法》作出了哪些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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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修正后的《婚姻法》在 总则中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原则;同时还增设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及应当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体现立法宗旨的规定;在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规定,这就从立法上增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力度,同时也为通过其他法律措施惩治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基本法上的依据。在分则中增设了婚姻的无效和撤消,法定夫妻的财产制中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和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夫妻间的财产的约定及其效力,离婚法定理由的具体化,离婚时的过错赔偿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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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婚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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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结婚的必备条件包括三个方面:
??⑴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⑵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⑶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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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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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父母子女之间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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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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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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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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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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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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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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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什么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有什么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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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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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主要有:(1)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2)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婚姻无效,并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3)财产分割问题.对于宣告婚姻无效、需要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时,应妥善处理财产分割问题.(4)其他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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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什么是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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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婚姻法》第17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㈠工资、奖金;
??㈡生产、经营的收益;
??㈢知识产权的收益;
??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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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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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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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国离婚的法定方式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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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离婚的法定方式有两种:
??⑴登记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到婚姻登记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办理离婚登记;
??⑵诉讼离婚。是指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纠纷,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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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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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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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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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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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离婚时,如何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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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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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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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1)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付债务;(2)购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缮房屋以及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付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工商业个体经营或农业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5)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6)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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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什么是夫妻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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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夫妻个人债务主要有(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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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离婚时债务如何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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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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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文华
  • 执业律所:
    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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