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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银光律师亲办案例
医疗损害---大胆向医院讨说法
来源:王银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3
浏览量:629

民事起诉状(征求意见稿)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银光,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孝义)律师。


    联系电话:0358--7629729;139 3435 7199.


   被告xx医科大学第   医院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 职务:院长


   联系电话: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12026元。


   二、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我的丈夫于2013年3月2日因疑似“蛛网膜下腔出血”在   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四周治疗,蛛网膜下无积血,生活能自理,康复后于2013年3月29日出院。


   为查找清病因,彻底根治,2013年4月7日我和我的丈夫等人来到xx医科大学第   医院神经外科检查(病历首页载明是门诊入院、并非急诊)。经查体,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发育等均正常;神志清楚,自主体位,言语流利,对答切题。检查结束,家属放心。突然姓x的医生说颅内可能有动脉瘤?要求办理住院观察。姓x的医生还说:“即使有动脉瘤,也是个小手术,不用担心”。我们相信医科大,听从医生的安排就办理了神经外科住院手续,住   房。


   2013年4月7日,经头颅CT,未见明显异常。


   2013年4月12日,经头颅CT,未见明显异常。


   2013年4月12日下午主治医生约原告等人谈话,大夫对在场的我.xxx说:“这是个小手术,成功率很高,不用担心,最多四个小时就能做好,我们医院一年做几百例,就是简单的夹壁手术”。随后大夫在纸上画了手术的示意图。


   2013年4月13日手术,出血量大,一直操作了九个半小时。术后我的丈夫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大夫说是正常现象,护士却下病危通知书。


   2013年4月15日医生安排第二次手术,声称肯定能做好。术后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气管切开,给予呼吸机治疗,从普通病房转入了重症监护室。护士又下病危通知书。


   2013年4月18日,医生叫来家属说:“人快不行了,一旦死在医院,按xxx规定要火化尸体,还是让人先回家吧”,随后医生联系了救护车。


   2013年4月19日我的丈夫去世,期间对亲人没有留下任何遗言。


   原告认为,xx医科大学第   医院是一家三级甲等医院,技术全国领先,设备国际一流,已完全具备了治愈类似病的医疗水平。但在操作中,刚刚毕业的医生为了招揽业务,随意吹捧、夸夸其谈。手术中眼高手低,准备不充分,无治疗预案,同时遇到困难又不及时请示上级专家教授,致使原告能治好的病没有治好,人为操作失误,导致患者死亡。


   被告医院的过错主要表现在:


   1、患者病情未查清,医生草率决定住院手术。能不能接收类似患者,没有科学评估,没有会诊。入院前检查:“脑动脉瘤有还是没有”没有查清,门诊病历写的是:“?”。


   2、医院没有向思维清晰的、有胆有识的患者本人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也没有及时向患者本人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更没有取得患者本人书面同意。(违反法定义务)


   3、被告医院内部出具的DSA诊断报告,虽对患者做了全脑动脉造影术,但报告单分析粗浅、描述简单,导致开颅后手术医生找不到“左侧后交通动脉瘤”的准确位置(病历第一次手术记载:“未见动脉瘤”)。


   4、因开颅后医生找不到动脉瘤和出血部位,就盲目远端探查,捅破了动脉瘤的瘤颈处,致使患者脑部大量出血。


   5、由于手术前准备不充分,对患者病情发展预见性不够,替代医疗方案没有,盲目进行了夹闭手术。当进行夹闭手术时,医生才发现动脉管壁菲薄,惊慌失措,管壁破裂无法缝合,导致患者脑部大量出血,脑软化。(案发后,原告咨询专家,类似替代医疗方案有8种,动脉瘤夹闭术是一种方案)。


   6、xxx医生再次盲目行第二次手术,直接造成患者左侧额颞顶枕大面积脑梗塞、下丘脑损伤、继发性脑干损伤、肺部感染。且超剂量使用药物,过量输液,造成恶性脑水肿,加重了脑疝,进而导致死亡。而这些后发性的重症是两次手术造成的,也是造成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


   7、患者2013年4月7日下午住院后,2013年4月9日、10日、11日连续三天医院没有任何治疗记录,没有任何护理记录,更没有治疗方案的讨论和会诊方案,严重违反了“诊疗规范”。


   8、重症抢救期间,没有成立以科主任为组长的“组内抢救小组”,没有成立全科人员参与的“科级抢救小组”,更没有成立“院级抢救小组”。该做法违反了《三级综合医院重危病人抢救制度》第三条的规定。         


   9、在医院内,当患者发生意外和严重病发症,导致病人危重状态时,xxx大夫没有立即上报医务科或总值班室、业务副院长直至院长,该做法违反了《三级综合医院重危病人抢救制度》第五条第3项的规定。


   10、从病历上反映,在抢救期间,交接班不连续,护理记录不连续,多处时间段是空白,抢救病程记录不全面、不详细。该做法违反了《三级综合医院重危病人抢救制度》第九条的规定。


   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刚刚毕业、缺乏经验的xxx医生存在盲目、草率的行为,且其他医生检查、配合不到位,没有专家会诊意见。被告单位不仅没有尽到与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等的规定,应由被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有:


   一、医疗费:53000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1天=550元;


   三、营养费:50元/天×11天=550元;


   四、护理费:46000元÷12÷30×11×2=2811元


   五、丧葬费:46000元÷12×6=23000元;


   六、死亡赔偿金:20411.7元/年×20年=408234元;


       被扶养人xxx生活费:5566.2×5÷2=13915元;


   七、交通费:2000元;


   八、住宿费:300元;


   九、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46000÷12÷30×30×2=7666元。


合计:512026元。            


    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此致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0一三年 八月  八  日        


一、附证据目录;


二、鉴定申请书;


三、证人出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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