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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办案要点(三)
来源:何洪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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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不同情况,确立了不同的归责原则,即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不同情况,其民事责任成立的主管过错方面的要件有很大的差异。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均为机动车的,交通事故由一方的过错引起的,则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按比例确立各方的责任。这是因为不同机动车之间虽然具体的结构、性能可能不尽相同,但是却同属高速运输工具,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不存在强弱的区别,并负有相同的义务,因此,在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上自然是按照比例进行承担。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规定有下列几层含义: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其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3)机动车驾驶人的免责事由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

一是这里的“故意”是指引发交通事故的故意,如自杀性交通事故,而不是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故意,即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不构成机动车驾驶人免责的事由。

二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机动车驾驶人一方要真正达到免责的目的,应主要提交两方面的证据:一是证实自己杨遵守了交通规则,二是证实该交通事故是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

此外,在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时,还需要注意《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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