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诉讼地位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受害一方(指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的,应当将致害机动车一方(包括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及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如果受害人一方起诉时没有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经释明,受害一方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应当予以追加。释明后,受害一方仍然坚持不起诉保险公司,且致害机动车一方也不要求追加保险公司的,则可以不追加保险公司参加诉讼。
如果受害一方仅起诉致害机动车一方的,致害机动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应当予以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