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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浙江省定罪量刑数额)
来源:吴潮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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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三)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 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浙江省高院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 16日法释(2002〕18号《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结合本省经济发展及社会治安状况,现经研究,本省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仍按浙高法(1999)3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八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0二年十月四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浙公通字〔2009〕22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办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抢夺犯罪数额标准

(一)根据2002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对曾因盗窃、抢劫、抢夺受过刑事追究(包括因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或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宣告无罪的)以及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抢夺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5.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取款人为抢夺目标的;

6.抢夺无生活来源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财物的,造成被害人生活严重困难或自杀的。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80000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抢夺数额50000元以上不满800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5.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取款人为抢夺目标的;

6.抢夺无生活来源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财物的,造成被害人生活严重困难或自杀的。

二、有关抢劫情形的认定

以下情形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夺取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并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二)夺取财物后,犯罪嫌疑人为掩护同伙携赃逃跑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该行为系事先合谋,则共谋人均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携带凶器实施抢夺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逼挤、撞击或逼倒他人,劫取财物的;

(五)驾驶机动车(包括电动车),在夺取财物过程中将被害人拖倒或拖拉着行驶的。

三、有关转化为抢劫情形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诈骗、抢夺达到“数额较大”标准80%上的;

(二)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三)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四)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准确把握“两抢”犯罪的证据规格

坚持以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以犯罪事实为裁判依据的原则,依法从重从快起诉、审判“两抢”案件。

(一)确实未能追缴到赃物,犯罪嫌疑人也否认犯罪行为,但有被害人的陈述和目击证人指证,且目击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没有利害关系,被害人陈述与证人指证能相印证的,可以认定作案事实的存在;

(二)犯罪嫌疑人虽否认作案,但从现场或其身上、住所搜缴到赃物,且被害人陈述或证人指证能与物证相印证的,可以认定作案事实的存在;

(三)团伙犯罪案件中,虽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犯罪,可先行追究已归案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五、有关跨区域案件的管辖

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对跨区域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与上级检察机关、法院协商、统一认识后,由上级法院指定法院管辖。

在处理“两抢”犯罪案件中,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做到既依法严厉打击,又宽严适度。对涉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之间发生的“两抢”案件,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慎重定性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二00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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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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