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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程序
来源:毛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2
浏览量:1455

财产保全申请程序

法律规定

诉讼保全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条件

诉中保全1.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 2.必须是有可能因为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裁定财产保全; 4.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除外(诉前申请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诉前保全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会依职权行使;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中保全可以不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的时效:人民法院接受申请裁定保全之后,申请人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30日内起诉,否则裁定解除保全。(注意:旧民诉法规定为15

具体程序:

1.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由厉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或被申请人所在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申请书中应注明担保事宜;

诉中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的同时或起诉后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如果实在诉中申请,保全申请书中一定要表明法院已经立案。

2.担保

诉中保全按法院要求提供担保,未要求则不用提供担保;

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法院会驳回申请。

可以在申请书中注明担保方式和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加盖公章,也可以采用独立的担保函。(注意:各地法院对担保财产的审核要求不同,申请前一定先到拟申请的法院查明后,再向委托人建议担保方案,选定担保方式

3.裁定

法院受理申请后,对诉前保全,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对于诉中保全,情况紧急的,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此处指被申请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保全的范围及措施: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或与厉害关系人请求相当。范围限于与本案有关的标的物、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

保全方式

1.查封(加封条就地或异地封存等

2.扣押(将财务放于一定场所扣留,禁止被申请人处分

3.冻结(冻结银行账户

4.扣留、提存(提存被申请人劳动收入

5.行为保全(禁止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

(注意: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人民法院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诉讼保全的解除:

诉讼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法院生效判决执行时止,具有以下情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做出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

2.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法院准许的;

3.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

4.被申请人已自觉履行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法院在接受复议中发现保全措施存在明显错误的;

5.自行解除保全情形:银行存款冻结的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六个月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

赔偿:

若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行为错误,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为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

诉讼保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申请保全的风险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当遗漏诉讼请求时,可能因为错过举证期限而导致被放弃部分权利的风险。

2.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风险。原告主体不适格将承担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风险,被告主体不适格将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3.不能按时、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审理时间会拖延,不能尽快结案。

5.不按时申请法院生效判决的风险。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2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6.一方当事人无财产或无足够财产的诉讼风险。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执行拖延甚至执行不能的风险。

诉讼保全过程中常见问题的处理:

1.虚假抵押协议设定的抵押物如何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对于为了逃避财产依法被查封而与第三人设定的虚假抵押协议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同样若其设定抵押财产上的主债务实际为没有发生,那么对应财产上设定的抵押应认定为无效。故对于上述情形下被申请人的财产可以依法申请进行保全;

2.对于被申请人之前设定的抵押物价值远远超出其债务数额情形的处理。该种情形下,超出部分应认定为无效。故对被申请人此抵押物上超出债务数额部分的抵押认定为无效,可以对该超出的部分申请进行财产保全;

3.在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形下,债务人将全部财产抵押给某一个债权人,此种情形是否有效?因为该抵押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四、五条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故对该物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4.抵押期限超过抵押物保质期期限的抵押协议如何处理?该种情形应认定抵押协议无效;

5.对于为了逃避债务,将自己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或者购买他人不动产等故意不过户的。对于该种情形,相关物品人民法院仍可以查封扣押,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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