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淮波律师亲办案例
人被气死谁赔偿?
来源:吕淮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2
浏览量:765

吕律师每日说法(五):人被气死谁赔偿?


转载说明:
新闻采写:安徽报业集团资深记者施健康
专家点评: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吕淮波
文本出处:安徽省普法推荐读物、安徽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每日说法》

新闻素材:气死人应赔偿
合肥市郊区的李女士为一件小事与邻居吵架,结果气死了对方。
李女士脾气不太好。2002年初的一天,她十四岁的哑巴儿子骑自行车在一个下坡处摔倒,当时就哭了。此时,李女士的邻居王女士骑自行车刚好路过,就下车上前安慰这个哑巴孩子。不料让从外面回家路过的李女士看到了,误以为是王女士撞了自己的儿子,不问青红皂白冲着王女士就大叫大骂,并扯拉王女士,要她带自己的儿子到医院检查治伤。做了好事却不得好报,王女士气得蹲在地上直喘气。后来,在其邻居的劝说下,李女士才罢休。王女士在邻居的搀扶下回到家后,突发脑溢血,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王女士的家人实在咽不下这口气,准备将李女士告上法庭,为王女士讨个说法。

吕淮波律师评析 :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有损害事实的发生;2、侵权行为具有非法性;3、行为人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4、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案中的李女士不分青红皂白辱骂王女士,直接侵犯的是王女士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出现王女士死亡的后果,应该说是李女士始料不及的。但此不能成为李女士可以不对王女士死亡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判断李女士是否应对本案承担责任,以及应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责任,关键要查明李女士的辱骂与王女士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作为“因”的辱骂对作为“果”的死亡起到了多大的作用。一般而言,辱骂行为是不能直接地、必然地致人死亡的。因此,即使是遭辱骂后当即死亡,往往也是多种原因所引发,即一果多因。其中直接的、必然的原因往往是死者生前已有的病症。辱骂行为往往仅是致死的间接、诱发性的原因。结合本案例所反映的王女士是在遭李女士辱骂后不久突发脑溢血死亡的案情,我们认为李的骂与王的死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但李的行为并不是导致王死亡的直接的、必然的原因,据此,李对王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而不是全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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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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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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