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淮波律师亲办案例
小老板差点亏大了
来源:吕淮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2
浏览量:615

吕律师每日说法(四):小老板差点亏大了

转载说明:
新闻采写:安徽报业集团资深记者施健康
专家点评: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吕淮波
文本出处:安徽省普法推荐读物、安徽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每日说法》

新闻素材:小老板差点亏大了
某建材市场的一位小老板,险些被人骗走两万多元货。原因是他急于做成 一笔生意,轻信买主的承诺。
这天,某建材市场的王老板急匆匆地赶到148中心求助。他介绍说,前两天有一位李先生到他铺子里一下子订购了四万多元的木板用于装修酒店。这位先生先付了一万八千元货款,声称货运到目的地后再付清下剩的两万多元货款。小铺接到一单大生意,王老板痛快地答应了对方的要求。第二天,在订货的李先生的带领下,王老板将四万元的木板运到了某大酒店。就在对方卸货时,王老板发现李先生不见了,手机也关了机。一看情形不对,他就要求将木板重新装上运回,却遭到了卸货人的反对,声称其已从李先生手中买下了这批货,并付清了货款。一方说已付了款,一方说没收到,一方要将货拉回,一方不允许。双方当时就吵了起来,并拨打110报警。警员到场了解情况后,认为是经济纠纷就未受理。这下急坏了王老板,想到了148可以求助,就赶了过来。听了情况介绍,148中心立即派律师和记者陪王老板到当地刑警队以涉嫌诈骗报了案。警方迅速赶到现场调查取证。近日,记者获悉在警方的帮助下王老板的损失已经挽回。
吕淮波律师评析:本案涉及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法律问题。案中木板第一手买卖合同关系存在于王老板和李某之间。李某可以将木板的取得权和支付下剩货款的义务转让给他人,但此转让行为生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可见本案所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并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据此,王老板拒绝案中实际收货人要求,不向其交货是有法律依据的。本案确实存在订货人李某涉嫌诈骗的可能,既然有这种可能,当他人强行扣王老板的货时,接报到场的公安人员,以此系经济纠纷为由未予制止处理似有不当。好在最终公安机关根据律师和王老板的请求出面解决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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