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培强律师亲办案例
法律意见书
来源:邱培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1
浏览量:983

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征得李某本人同意,由我担任李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我们特提出以下意见,敬请贵院予以考虑:

一、关于本案定罪方面,我认为根据《刑法》177条之规定,李某不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量刑条件。

根据《刑法》第177条及《刑法修正案五》之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本案中从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看,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冒用购买的李文书、张许峰等人的身份证到银行成功办理空白银行卡11张,并且该11张银行卡均为储蓄卡,并不具有透支功能。根据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15日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银行卡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两种。前者除具有转帐结算、现金存取和消费的功能外,还具有透支功能,即持卡人可以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后者与前者相比主要不同之处,就是不具备透支功能,持卡人必须按规定先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然后在备用金额度内进行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或消费。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借记卡分为转帐卡、储蓄卡、专用卡和储值卡。显然,作为借记卡的一种,储蓄卡是不具备透支消费的功能,不属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信用卡范畴。因此我们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二、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某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的规定。

1、犯罪嫌疑人李某在犯罪时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本案中丁昌海在作案时未满十八岁,属于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2. 犯罪嫌疑人李某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的11张银行卡均未使用也未造成他人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李某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3.犯罪嫌疑人李某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符合酌定从轻的情节,可以从轻判处。李某在公安机关接受第一次询问时就已经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并表示了悔罪的意图。这充分说明犯罪嫌疑人没有丝毫侥幸的心理,愿意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刑法的根本宗旨和目标是挽救和教育,处罚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李某认罪态度好是改造教育的前提。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我们请求贵院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给其一个悔过自新,感恩社会的机会。

以上意见,敬盼调查核实,并予采纳!

辩护人:江西**律师事务所

律师:邱**

201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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