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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艳玲律师亲办案例
子女间达成的赡养老人的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宁艳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30
浏览量:9166

当事人李某的问题:白女士今年七十多岁,有三个儿子两个女儿。几年前白女士的三个儿子签了个协议,协议约定,家里的老宅子给了三儿子,承包地也给三儿子耕种,白女士由三儿子赡养。三个儿子同时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上没有两个女儿的签字。现在白女士患有糖尿病,三儿子认为负担太重不愿意赡养老人了。其他儿子说协议约定由三儿子赡养,自己不用管老人了。两个女儿说农村的习惯就是女儿不用赡养自己的父母,也拒绝赡养白女士。我想问:三个儿子之间达成的这个协议有效吗?谁应该赡养白女士?

宁艳玲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其不仅是儿子的义务也是女儿的义务,白女士的女儿以农村的风俗为理由不赡养老人是违法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依据该规定,子女之间是可以就赡养义务进行分担,达成赡养义务分担协议的。由于赡养的目的是为了父母愉悦的生活,因此法律硬性规定,子女提出的赡养方案是要征得父母同意的。白女士的三个儿子达成的赡养协议没有经过白女士同意,依法属于无效协议。其他两个儿子以有协议为由不赡养白女士也是违法的。另外,三个儿子达成的协议涉嫌处分白女士的个人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三个儿子处分白女士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行为无效。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第二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第七十四条规定,“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以上规定,白女士可以找村委会督促,或者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五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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