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湖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合伙经验谈
来源:孙湖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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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合伙办所经验谈之良好的开端
(诚信是合伙的保障)
    原本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就是非常单调、原则。律师行业转制建立合伙所所引发出的问题及对策,将对个人合伙制度起到补充、完善作用,所总结的经验,必将为创立个人合伙体系提供出极为宝贵的资料。随着合伙企业法的制定、实施,“个人合伙”更加显得落后于司法实践。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合伙的种类繁杂,需要规范的问题既多又紧迫,较之合伙企业,毕竟在硬件上,规模上具有根本的区别,有关专家曾讲:“个人合伙遇有无具体规定时可参照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此说笔者认为具有不得已的苦衷。个人合伙是纳税人,合伙企业也是纳税人,但个人合伙的纳税人是非常宽泛的量大且广。所以说制定一部个人合伙法是极其必要的。
传统的合伙理论及有关专家认为:信任是合伙的基础。对此,笔者认为“信任”是一个成功、完美的合伙的象征,是所有合伙人为之奋斗的目标。然而,,之后如失去信任这个合伙将意味着消亡。这是一个结果。但把信任说成是合伙的基础,那只能狭隘的理解为合伙需要良好的心态,但相反的作用会导致“诡合”的出现是不科学值得商榷的。因为此说使人理解:没有信任就没有合伙,信任是合伙的必要条件。实乃无根据缺乏基础。其实,相比而言“诚信”才是合伙的基础。试想,俩个骗子联合起来去骗人,行骗当中可能互相欺骗;俩个强盗一起去抢财,成功之后往往会出现火并;那么他们之间事先是否存在信任,非也,这种合伙的基础本身就是力量上的互相利用。再者买卖人的特点就是“趋利而往”,分利不均就散伙,笔者从1986年开始代理了一些商事“合伙”案件,当事人在事后总结时,每每都发出同样的感叹,咳!当初我太信任他了!原因在于,基于生死之交高度
的信任,羞于建制导致利益分配缺乏准确的标准而产生矛盾或出现见利忘义。另有大量的现实合伙事例都以制度与诚信(忠实)替代信任,反而都能得以发展。再看律师合伙硬件是必须具有三名合伙人,而互不相识的合伙人实际联合,那么,这种更高层次的合伙事先是否具有信任而言,不认识,但可能会相知,相知(知)多少?说相知就会信任,恐怕连鬼都会摇头。粗浅的(知)与理性的知只有理性的知才会产生信任。说信任是相信而敢于托付这很简单,只是在具体的一件事例中方才成立,无法广举;它的基础是自己对他人的基本估计。但要想弄清信任的内容就不是很容易的事情了,因为它涉及到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如忠诚、节操、信义、才能、学问、谦让、廉洁、勇敢等品质上的优良因素。在律师的合伙关系中品行、智能、学问即律师文化的高下是信任的主要内容。信任是相互间等量齐观的,而虚伪则是信任的大敌,诚信、忠诚是走向信任的必经之路。因此信任的取得必定要经过一个复杂而艰难的过程,只有在福利面前保持廉洁与谦让才能促成信任。(认识)的取得原本也是如此: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有时还会出现往复。忠诚的党员经过艰难的过程取得党的信任,但不可否认的是个别的党所信任的党员干部一旦取得党的信任非但不能使信任再度升华,反而成为刀下之鬼,如刘青山、张子善等人。
                                                                    
    可见:信任是难得可贵的,易变的,诚信(忠实)与机制价更高。
到底合伙的基础是什么呢?从法学角度讲是需要!是全方位的需要!其中有国家的需要亦即法律许可,社会的需要即社会效益,相互之间的需要(设立的角度)。律师为了生存,更为了更好的发挥其专业技能,服务于社会,依照有关政策必须合伙办所,所以也就出现了互不相识走到一起的客观事实。之后如何取得相互之间的信任,更大程度发挥合伙后的潜力以使力量倍增,首先靠的是每一个合伙律师对合伙所的坦白和赤诚(参见党章),但这种自觉地自我约束和执业道德的修养,并非是合伙所立足不败的法宝。纷涌而起的合伙所分为暂短的“鸡鸣狗盗所”即手快者得利益;前途并不光明的仅仅满足于大碗肉大口酒只凭感情支配的“江湖义气所”;需严加规范的具有纯高理念的“事业类型所”。对于符合社会需要的国家倡导的事业、理念这类的“所”,建立科学先进的规模型管理制度突出监督机制倒是首当其冲。
纵观历代君王的统治以及现代合伙出现失败的原因,不外乎在于不建制或建制不科学更突出的是建制不执行。不愿建制者已经表露出动机不纯,不愿使鸡鸣狗盗受到约制而无法实现其卑劣的目的;建制后不去执行的人说明潜意识在发生变化,个人利益与合伙利益在激烈斗争在摇摆,只满足于既得利益而不愿破坏已形成的格局。这是缺少律师文化照成的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
从民法的角度讲“合伙”的基础是“协议”(存在的角度),这个合伙协议将合伙人联结在一起组成了一个完整的机构(整体)每个合伙人都是其中成员(部分)都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去自觉地、积极地实现合伙章程。但无论是协议还是章程均有其局限性,两者结合也不能包罗万象,恰恰合伙之中需要规范的问题是极其广泛而复杂的,还有无法规范的重要的抽象问题,如优良“心态”正是如此,它是意识形态中的问题。全体合伙人都本着诚实、守信,忠实于“所” 共同发展这样一个出发点去积极主动获得他人的信任,并且划清“所”,的行为与个人行为,这是一个基本的开端!而不能以个人利益为先,所谓“划分”按相关规定凡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及借助律师专业而为均是“所”的行为,然后给自己找一个恰到好处的定位,其中包括业务专项定位。因为无论多么高明的人或高级律师都难免有不足之处,对此合伙人应以己之短  对比他人之长,用他人之长补己知短,那么这样就产生一个“合力”,正是经营之中的倍增学。“合伙所”具备这种团队精神才能为创造品牌打下基础当然应战起来得心应手,才有可能走向规模所。在具体讲,有的律师善于出庭论辩,有的更适合承担法律顾问。要想获得这种真正的合伙作用,必须克服内耗、內损现象,保持有损合伙机构的话不说,不利于合伙机构的事不做,更不做损“所”利己的事,切不能见利捷足先登而委败推过,互相之间坦诚相待,待事能够沟通。因为贬损他人是无法增添自己的光彩,更无法征服他人,一个人信服另一人到了极点称谓“折服”这需要经过信服、佩服、敬服等几个过程,而信任人品难得与信任能力相结合,反之亦然,所以“信任”的取得是有条件的,这里存在着信任的程度和范围问题,之后往往表现出一种阶段性及局限性,难得完美。保持了“坦诚”,就找出了合伙之中合伙人之间意识形态中的“机制”,加之具备了务实的制度及坦然的建立监督机制使走向信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使合伙所具备良好的开端!
“信任”是人类的美好追求,是社会文明的至高境界,它的结果是夜不闭户,路不拾遗,是以忠实获取的具有实际内容的,诚信就是指以诚实为本坚守信用达到获取信任使社会走向真、善、美。请看《婚姻法》要求:夫妻之间互相忠实;《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要求: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应当诚实守信。而空洞的牵强的虚伪的说“信任”是“合伙”的基础,将会束缚人们的创造性,形成建立新机制的障碍,并为假、丑、恶打开入进之门。“信任”充其量是在一些合伙中仅仅能表现出是一个良好的起点,无法成为其共性。如今的社会是一个“机制”的社会,就是见义勇为也需要一个制度来支持。而诚信(忠实)确是维系“合伙”健康正常发展的法宝(发展的角度)。这里存在着主体方位的原因。只有忠实于党、忠实于人民、忠实于社会、忠实于事业,才是我党所倡导的“诚信”的真实含义。
孙湖律师
二00二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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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湖
  • 执业律所:
    内家古澳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5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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