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案件代理词
来源:王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30
浏览量:723

尊敬的审判员:

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根据原被告间2013年诉讼及本次诉讼情况,结合原被告间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等情况,认为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并有和好的可能,所以请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请,具体理由如下,请贵院在裁判时予以考虑:

一、原被告间有感情基础且婚后感情尚可,所以夫妻感情未破裂。原被告于20114月经人介绍认识,时年,原告27周岁多,被告亦24周岁多,此时虽然原被告均未婚,并经熟人介绍认识,但二人对自己的婚姻均很慎重,所以二人在相处半年多有一定感情基础并了解后,于2011125日登记结婚,并随后双方均举行隆重的婚礼。该婚姻是双方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缔结。双方家庭对原被告结成良缘,均进行隆重的庆贺。婚后,双方顺利的生育一个孩子,孩子的出生使双方的感情更加牢固。孩子是父母感情的纽带,孩子的出生使双方及双方家人都沉醉于更加幸福的生活中。期间,双方出现摩擦,但原因正如本案原告在20131220日向贵院提交的自书申请中做的自我检讨一样,因本案原告工作忙等原因致其对被告母子关心较少、出现纠纷,其能说出自己的缺点,表明本案原告的心仍在该家庭中,仍在被告母子身上,更何况本案原告不仅表明出现摩擦的原因,也明确作出维持婚姻的态度。

    原被告虽然各自向贵院起诉要求离婚一次,但原被告之间的行为均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任一条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原被告虽然各自向贵院起诉要求离婚一次,但各自在对方起诉的庭审中,均明确表态不同意对方的离婚诉请,均要求维持现有的、来之不易的婚姻。双方自认识至今,已过去数年,而时间不可逆转,同时为了加强婚姻当事人的责任心、社会责任感,不应同意本案原告随意提出的离婚诉请。

    孩子是夫妻爱情的结晶,孩子是夫妻感情的连心锁,孩子是夫妻感情维护的力量之一。从原被告在各自的起诉诉请中,分别主张孩子的抚养权看,原被告间感情虽出现摩擦,但仍有和好的可能,并且和好的几率非常大,更何况夫妻间发生纠纷是正常的现象,所以本案原被告间的感情并未破裂。

    二、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讲,亦应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

我国《婚姻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明确规定父母都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并使未成年子女身体及思想健康成长的权利和义务,而未成年子女在其生父生母组建的家庭中,在生身父母的共同关照下生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该生活环境、生活方式也最符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情况也最符合我国《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及法律精神。更何况,实际生活中,成长于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比生活在正常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犯罪率要高于20%--30%。今天的未成年人是我国的明天和栋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综上,请贵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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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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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3*********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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