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湖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行业经典委托协议(我作修正向需要者推荐)
来源:孙湖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08
浏览量:1291
 
委托代理协议(民商通用)孙湖范本


甲方: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邮编:XXXXXXXXXXX 

乙方: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78号熙华大厦5层      
电话:0471-2356333      传真:0471-2306611   邮编:010010

甲方XXX与XXX因医疗纠纷案件,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孙湖律师为甲方与                                                         XXX因医疗纠纷案件二审程序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 代理权限
经双方约定,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下列第 2 种:
1、一般授权(包括陈述事实、参与庭审、辩论和调解)
2、特别授权(包括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撤诉、上诉、转委托等)。
如上述约定与授权委托书不一致的,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社会经验和技能,尽心尽职地依本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代理的事务,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告知甲方所委托事务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风险,及随进程推进,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乙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委托事务;
(四)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对甲方了解委托事务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五)乙方在办理甲方案件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其他委托代理人;
(六)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七)乙方办理甲方事务应当建档,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材料、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设立交接记录。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务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文件及其它事实情节,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伪造证据材料、隐瞒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三)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四)甲方指定本人为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证据材料、案件事实线索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律师;
(五)甲方保证,在与乙方签订委托合同时,提供的邮寄地址,传真,电话等联系方式均真实、准确,乙方可以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取得有效的联系和传达。如果变更,甲方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乙方律师,否则,因以上联系方式的错误致使乙方律师无法送达或者甲方未能收到邮件,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的独立地判断和决策,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的独立地判断和决策。甲方非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
第五条相关费用
1.1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具实计算交纳。
1.2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办法》甲方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现金,以及实际支出费用(下项2)必须向本所行政会计人员交纳。
1.3经甲乙双方结合实际情况商定为,在本合同签订时交纳人民币XX元(XXXX)整,余款在甲方获得案件每笔实际收益的同时立即补齐。注:本款约定的实际收益包括通过和解、调解、判决等各种方式结案而使甲方获得的实际收益。
2、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甲方承担:
2.1 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2 因案件发生的差旅(交通、食宿)资料、通讯、翻译等费用;
2.3 乙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2.4 乙方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甲方要求赔偿损失。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务或增加诉讼当事人,或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增加诉讼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变更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律师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代理费;增加律师代理费协商未成的,乙方有权在原委托范围内提供工作。
(三)甲方明确放弃委托事务的,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后的律师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或不符合转委托条件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乙方律师工作延误、重大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纠正:
1、甲方的委托事务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十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事务费用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工作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了准备,原告撤诉的;
4、甲方作为原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起诉作了准备,甲方提出解除代理的;
5、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事务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事务费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的委托事务(包括收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当事人和解书等法律文书)或解除本合同时终止。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电子邮箱、传真送达。一方迁址或者变更邮箱、传真电话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以当面交付文件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交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其他特别约定
1、乙方律师不对案件的结果作出任何承诺。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向甲方解释了收费规定及标准。在本合同签署之前甲乙双方已就本合同涉及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本合同系双方友好协商,自愿一致达成。(以下为本合同的签字页)
甲方: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邮编:XXXXXXXXXXX

乙 方: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   授权代表人:孙湖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海拉尔东路支行。
账号:0602113009200003786。户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
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78号熙华大厦5层
电 话:0471-2356333        邮 编:010010

签订时间: 2011 年 2 月27 日

委托人须知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选择盈科律师事务所,并委托我们承办您的法律事务,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师工作,特提请您注意如下事项:
一、任何案件无论您选择诉讼还是仲裁等,均具有法律风险。包括案件虽然赢了但您的权利最终无法实现或者审理期过长、无法执行等。在签订合同前律师会向您提示法律风险。
二、您作为委托人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根据律师的意见、建议和风险提示做出的您的自行决定,案件结果非因律师错误运用法律或失职行为外,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三、您在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案件时,请注意应与本所签订委托合同,而不是与律师个人签约,法律合同应当盖有所章;交纳律师代理费时,律所应当向您出具正式发票。承办律师无权私自收案、收费和向委托人做出单方承诺。
四、委托人所提供的案件情况应当真实,要求律师办理的事项应当合法;承办律师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职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承办律师不得对案件处理作出任何承诺。
五、遇有下列情况,律所不予退费:①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委托人以结果不满意或律所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②律师已经开展工作,委托人撤诉或对方撤诉的;③其他非因本所或者本所律师的原因,委托人无故终止合同的。
六、你在缴纳代理费外,还要承担其他办案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打字费等)。有两种交纳方式,一是采用包干方式以代理费名义交至律师所,由律师所出具正式发票;二是以实报实销方式与承办律师自行协商处理。
七、 律师接受您的证据原件您应当索要收据。
八、如果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律师有任何违规行为,或者您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与本律师所联系,电话:(010)59626699。
请您确认上述事项后再签署委托合同。

委托人确认:我已了解须知中所提示和说明的内容。
委托人签名或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须知一式三份,本律所、承办案件律师及委托人各留存一份。





授 权 委 托 书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XXX 上诉 XXX医疗纠纷 一案, 上诉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委托下列律师为我方二审诉讼活动代理人:
姓   名: 孙湖        工作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
职   务:律 师    手   机:13848199667.
姓   名:          工作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
职   务:律 师    手   机: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78号熙华大厦5层
邮   编:010010     电  话:0471-2356333

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具体授权如下:
1、代为提起、承认、变更、放弃、撤销诉讼请求;
2、代为承认、变更、放弃、撤销反诉请求;
3、代为签署与本次诉讼有关的法律文书;
4、代为提起诉讼保全;
5、参加开庭审理、陈述事实及代理意见并参加调查、取证、质证活动;
6、代为接受调解、和解;
7、代为递交、领取各种法律文书。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二○一一年 二 月二十七
以上内容由孙湖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孙湖律师咨询。
孙湖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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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解答快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路天元商厦八层楼806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湖
  • 执业律所:
    内家古澳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5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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