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高院下发通知,确定2014年全省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的金额为14798元以下,比2013年提高了1304元。该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适用。
福建高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关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对象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中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统计局提供的2013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作出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