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离婚诉讼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由于甲、乙双方原住址涉及到拆迁补偿问题,应乙方要求,甲方同意撤诉,乙方同时承诺于2015年6月20日前与甲方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二、如拆迁补偿款于一年内提前到账,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办理离婚手续。
三、若乙方未能在一年内自愿与甲方办理离婚手续,甲方有权再次起诉离婚,并有权要求将甲方所属拆迁补偿款归甲方所有,到时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误工费等)
四、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