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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杯网络赌球谨防触犯“赌博罪”
来源:李高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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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杯网络赌球谨防触犯“赌博罪”'
据媒体报道,仅在2010年南非世界杯期间,各地公安机关打掉600余个网络赌球团伙,刑拘810余人,治安处罚800余人。2014年6月13日,巴西世界杯烽烟再起。2014年6月15日,公安部治安局随即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利用世界杯赛事进行赌博的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部下发“严打”通知后,各地公安机关雷霆出击,多地已掀起打击世界杯赌球活动的高潮。世界杯决赛日,很可能是公安机关打击某些网络赌球团伙的“收网日”。对此,本律认为:凡是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巴西世界杯赌球的,特别是利用网络进行赌球的,都要谨防触犯聚众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
对参与世界杯赌球的互联网站而言,相关人员最容易触犯的罪名是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而开设赌场罪的最高法定刑是十年有期徒刑。《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事实上,早在2010年8月31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已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下称:《意见》),剑指网络赌球的“生态圈”。因此,对参与网络赌球的互联网站而言,收益高,风险低的“暴利时代”早已结束。
从行为角度考虑,对参与世界杯赌球的互联网站而言,网站大股东、股东、投资人,以及网站的高级管理人员,更容易触犯开设赌场罪。根据上述《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若行为人既没有建立赌博网站,也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仅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利用自己掌握的赌博网站的网址、账户、密码等信息,组织多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则应认定为构成聚众赌博罪。结合相关司法实务案例,本律认为:行为人仅仅是“拉人头”到“网络赌场”进行赌博,构成犯罪的,可以认定为犯聚众赌博罪;若行为人实际参与“网络赌场”投资、建设、营运、业务拓展、分红等,对“网络赌场”有实质性控制力,或代理国外赌博网站的,构成犯罪的,可以认定为犯开设赌场罪。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广告等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显然,就参与赌博活动的互联网站而言,相关人员触犯开设赌场罪的几率更高。对普通球迷而言,其涉及组织多人进行网络赌球的,同样会触犯聚众赌博罪。显然,现有法律,已编织了一张相对严密的打击网络赌球活动的“法网”。
对参与世界杯赌球的互联网站而言,对动辄数十亿甚至数百亿“赌资”的世界杯赌球活动而言,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入罪标准甚低:组织3人以上赌博,或组织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都有可能触犯聚众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人数或数额达以上标准六倍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对行为人就应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
基于安全、遵纪守法原则,各大互联网网站,普通球迷,都应远离网络赌博活动。球迷确实不尽兴的话,可以投注合法的彩票。四年一届的世界杯狂欢节,有可能因触犯赌博犯罪而身陷牢狱之灾。在快播被罚2.6亿元,新浪爱问被“关停”整顿,百度、360网盘搜索被关的社会背景下,参与世界杯赌球活的各大互联网站和广大球迷,如何强调谨防触犯聚众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都不为过,不要自己往“枪口上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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