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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的计算
来源:唐凯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23
浏览量:2302

交通事故案件中常见的问题

1、如何计算护理费?

法医确定的护理期限是索赔的依据之一,实际护理期限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以后的时间,护理费用一般根据保姆市场价格按月计算。如果是亲属护理,其护理费用高于保姆费用的,则需要举证证明亲属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但一般很难在实践中得到法院的支持。

2、如何计算营养费?

营养费的赔偿比较简单,根据法医确定的营养期限以每天20至40元的标准计算。

3、误工期是否与 “定残日”有关?

确实存在一定的关系。

根据最高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据此,受害人伤残鉴定的定残日与持续误工期限直接相关,很多当事人故意将定残日尽量往后推,以期延长误工时间。但是,这在司法实践中却不是一概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在于:误工期限是法医根据受害人因伤残在客观上不能上班工作所造成的,而定残日却与受害人主观上申请伤残鉴定的时间早晚相关,两者并无直接关联。司法实践中,法医鉴定的误工期限往往与最高院的 “定残日”期限不一致,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如果两者的期限相差太大,法院一般会接受司法鉴定结论中的误工期限,而不采纳 “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作为误工期限。

例如一起案件中,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据最高院的上述规定,在交通事故过了2年才申请做伤残鉴定,以期获得更多的误工损失赔偿。由于其伤残等级较低,不需要长时期的误工休息,结果事与愿违,在三期鉴定中,法医只给了两个月的误工期限,法院也只判了两个月的误工损失。

4、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能够全部赔偿吗?

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在医院里治疗的费用全部都可以作为赔偿的依据。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被告方有权提出异议的,法院一般会驳回原告诉求:

1、在治疗交通事故伤残中,附带治疗与本交通事故无关的其他疾病; 2、无医师转院证明的其他医院的治疗费用,有特殊原因除外; 3、无遗嘱无处方的外配药; 4、无姓名的处方和医疗费单据; 5、无日期或与交通事故日期不符的医疗费单据; 6、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差距的高标准治疗费用; 7、当天重复配药的费用; 8、非正规用药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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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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