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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洛阳刑事辩护律师什么是犯罪行为?
来源:孙瑞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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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刑事辩护律师:什么是犯罪行为

犯罪是侵犯法益的行为。作为违法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也被我国刑法理论成为危害行为。

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也可以说不要离开行为谈犯罪,离开行为就不要谈犯罪。离开了行为谈犯罪,是在谈一种感觉。不能够具体精确区分各种犯罪和未完成形态。

行为是基于意思的身体动静。刑法上的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识实施的客观上侵害法益的身体活动。具有有体性、有意性和有害性三个特征。

有体性,是人的身体活动,包括积极活动与消极活动。所以,思想被排除在行为之外,随之被排除在犯罪之外。行为是客观的,外在的表现,能够改变客观世界,侵害法益。

有意性,是人的意识,基于人的意识而做出的。这是行为的主观要素。所以,无意识的举动被排除在行为之外,随之被排除在犯罪之外。譬如身体的痉挛、抽搐、梦中的动作等,并非行为。

有害性,是行为必须客观上侵害了法益,这是行为的实质要素,违法构成要件所规定的行为,都是侵害法益的行为。所以,没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被排除在行为之外,随之也被排除在犯罪之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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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瑞红
  • 执业律所: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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