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随勤律师亲办案例
上海孩子抚养权律师解答有关收养的问题
来源:孙随勤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05
浏览量: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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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孩子抚养权律师
解答有关收养的问题

我和妻子多年未育,经检查我的精子成活率很低,几乎没有生育的可能,本想和妻子离婚,让她重新结婚生育自己的孩子,但妻念及多年的父亲感情,坚决不肯离婚,并提议收养一个孩子。去年堂弟出车祸死亡,堂弟媳因接受不了打击也与上月去世,留下一个9岁半的女儿,其爷爷奶奶年事已高,且需靠其他子女赡养,所以我们决定收养堂弟的女儿,但在办理收养手续时被告知须征得该女孩的同意后才能办理,试问律师同志,是这样的吗?收养好像还有其他什么要求吧,请一并解答一下。

上海孩子抚养权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对收养的条件做出了细致的规定,一般而言,被收养的孩子应是14周岁之下的未成年人,如果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在收养时,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所以,被收养人的年龄如果未满十周岁,在收养时无须征得被收养孩子的同意;只有当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后,才须征得同意。

上海孩子抚养权律师顺便解释一下收养的其他知识:
1、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父母死亡证明及收养人情况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捡拾弃婴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及捡拾人证明和身证、收养人健康征明(市职业病院)、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2、关于送养人的规定
《收养法》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孤儿的监护人是指对没有父母的孤儿承担监护责任的人,包括: (一)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二)与孤儿有关系的其他亲属、朋友,本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过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也可以作为监护人;(三)在没有上述人作为监护人的情况下,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作为监护人。

收养别人孩子的养父、养母或养父母,叫收养人。根据1998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养父母与养子女间要有合法的收养关系。



3、关于送养人的规定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该法还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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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孙随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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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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