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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几点建议
来源:张春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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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随着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也随之产生。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最早出现在资本主义市场,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资产阶级在生产领域对于科技成果的广泛应用。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方面虽然有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本文主要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意义出发,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从而保证知识产品正常的进行交换和流通,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科技成果;完善措施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在我国产生较晚,但是它对于推动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随着知识时代的到来,衡量国家经济文化水平的标准也逐渐发生变化,更加侧重国家知识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占有容量的比较。因此,世界各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也日益重视起来,通过对知识产品的法律保护,促进知识产品的正常流通,进一步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意义

所谓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指以法律的形式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也就是说法律的制定者依据侵害知识产权的程度大小而对侵害行为给予不同程度的法律制裁,处罚是法律的重要手段,依据相关的法律程序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从而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国家知识产权的管理活动得以有序进行。

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相比,具有自身不同的社会价值,它的存在形态具有特殊性,实现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是人们伟大智慧的结晶。由于智慧结晶的可复制性和重复使用性比较强,因此,知识产权具有比较低的犯罪成本。众所周知,一项知识产权的开发的投资成本比较高,建立一个品牌往往需要付出艰辛的劳动,可是,侵权人在较短时间内就能获得巨大收益。正是由于知识产权具有这些特点,才使得不法分子不惜采取违法行为侵害知识产权,进一步依靠价格手段取得竞争优势,不利于维持市场的有序运行。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产生了很多不利影响,不仅不利于国家的经济安全,还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随着改革事业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逐渐有所突破,特别是进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随着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我国逐步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对于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面我们来简单了解一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第一,跨国大公司签订的“私有协议”。一些国际上的跨国公司利用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内部签订了私有协议,这些公司可以滥用技术标准,拒绝其他第三方使用,形成一定程度上的垄断局面。而我国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在反垄断领域呈现空白化,使部分企业和行业在出现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进行处理;

第二,保护对象范围比较狭隘,缺乏完善的救济措施。我国有关部门的立法保护对象范围不全面,仅仅是商标和专利,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识并不在范围之内。对于一些法律没有规定的保护对象,司法部门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但是现有的司法部门紧急的救济制度不完善,不能对临时出现的紧急情况进行及时处理;

第三,我国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我国目前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简单理解为执法、查处或审判,对于知识产权定位的模糊性不利于明确实践方向。面对国内外严峻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我国也开始注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投资,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盗版行为,并且取得一些显著成效。但是在我国的大部分地区,知识产权的侵害行为呈逐渐增大的趋势,甚至愈发严重,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大部分群众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薄弱,缺乏一个全面的、客观的和深入的理解,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公众意识比较差,把侵权行为误以为是合法行为。另外部分企业不懂得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专利申请保护,任由其他非法分子攫取巨额利益,不利于知识产权受到全方位的保护。因此,从知识产权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必须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才能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缺陷。我国很多地方的高级法院没有统一的审判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法院,缺乏足够的审判力量。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需要具备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但目前我国现有的审判官都尚未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因此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队伍缺乏专业性。在我国,对于知识产权诉讼的审限时间是两个月,而在国际上并未对此作出规定,再从近些年的实践证明,中国的这种做法不符合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三、对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的几点建议

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我国不断建立和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对于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不足,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细分法律保护对象。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我们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政策,因此,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商标法、专利法随之产生。由于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殊性,我们对于计算机软件和电影作品出租权的保护,应该被视作一种独立财产权,减少由于侵权行为的发生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明确知识产权的立法权,应该由国家制定。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领域属性,一般都以一个国家的领土为划分界限,因此,应该由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专利申请费用等作出统一规定。国家还应该对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解决程序及费用征收方面作出规定,按照相关原则对于地方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进行统一清理;

第三,完善知识产权的审判组织机构,加大审判官的培训力度。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也在逐渐增多,必须在高级法院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审判组织机构,同时加强对审判观知识产权方面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审判官的专业技能水平,从而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判专业性;

第四,树立知识产权保护观念,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提供良好的环境。政府应该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用法律武器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教育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在公众心中树立知识产权的保护观念,并赢取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法院只有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机制,才能使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审判;

第五,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这是知识产权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最关键的环节。加大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力度不仅仅是国际相关条约的具体内容,也是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对于法院来说,主要通过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来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因此,当前要做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工作必须要从司法解释着手,依照法律的相关程序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申请专利,同时还要完善知识产权诉讼方面的法律,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相关人员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而言之,法律不是万能的,我们要坚持稳定性和动态性相结合的观点去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问题,更好的维护社会市场经济正常有序的进行,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更好的促进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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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郭振纲;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N];宁波日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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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郭宝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A];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宝鸡“四市”建设研讨会论文集[C];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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