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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作者:张振杰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4-06-19 22:40 浏览量:2905

核心提示 | 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罪最高可被处7年有期徒刑。但由于法律规定笼统,怎样认定恶意欠薪、欠薪多少可以治罪等问题没有明确,导致各法院很难以上述法条为劳动者撑腰。昨日,省高院向媒体通报,我省已出台规定,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标准:欠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4万元以上即可入刑。

记者 韩景玮 通讯员 沈青梅

出台背景

欠薪虽入罪,标准不明确

20115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正式将恶意欠薪行为入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然而,何谓数额较大?怎样才算是造成严重后果?由于这些问题没有明确,导致各法院很难以上述法条为劳动者撑腰,一些专家学者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司法解释。

今年123日,最高法院出台并施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较大的幅度,即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最高法院授权各高级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执行具体数额标准。

我省标准

3个月欠18000元即可入刑

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今年513日,省高院已向全省法院印发实施了《关于河南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定了我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我省的定罪标准: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4万元以上。

为使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确定更科学、更具有可操作性,省高院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我省当前经济生活水平,进行深入调研论证,出台了上述《规定》。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确定,进一步增强了法律、司法解释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司法部门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分子的刑事追究力度,从而更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河南法院高度重视劳动者权益保障,连续四次开展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为2.3万余名进城务工人员追回劳动报酬4.2亿余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以来,全省法院已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1214人。为进一步加大对欠薪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今年3月,省高院成立了依法严惩欠薪犯罪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加强常态化督察。今年4月,省高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对从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的省市县三级280余名业务骨干进行了培训。河南法院力求通过一系列举措,加大司法部门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的刑事追究力度,从而更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他山之石

427,浙江省高院公布该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浙江省的定罪标准为: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8万元以上。

浙江省高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光多说,这个标准考虑到两个因素:

网络资料图

一是浙江省属经济较发达省份,所确定的数额总体上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幅度的中等以上,这符合其他罪名定罪、量刑标准的既往惯例。

二是确定的数额标准也不宜过高。2011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977元,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97元。因此,拖欠1名劳动者3个月的工资,一般不超过1万元,故将拖欠单个劳动者的报酬数额确定为拖欠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至于拖欠多名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因危害性大,可适当降低拖欠的每个劳动者的平均劳动报酬,将标准确定为拖欠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8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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