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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财产有异议,复议维权获成功
来源:申俊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9
浏览量:524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刘xx,

被申请人张xx,申请事项

申请人刘xx因不服贵院作出的(2014)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特向贵院提出复议。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中被申请人所诉被告为王xx,申请人为案外人。

1、申请人与王xx已于xxxx年x月x日领取由xx县人民政府民政局颁发的证号为Lxxxxx号离婚证书。该离婚证书是由国家机关依法颁发,自颁发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该离婚协议书证明申请人和本案被告xx在6个月以前已经不是夫妻关系。本案中申请人是案外人,且对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不是被申请人保全的对象。

2、在申请人与王xx离婚时财产的分配方面,申请人没有要求任何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共同财产均由王xx所有,不存在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可能性,更不存在因此而要追究责任的任何相关前提。所以法院也就没有在保全和执行过程中依据夫妻假借离婚转移财产和逃避债务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查封和追究的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申请保全查封的只能是被告王xx名下的财产,而无权保全本案被告人以外的案外人的财产。

二、对于案外人的财产,法院不能进行保全或者查封扣押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与王xx之间的借贷行为申请人并不知情,所借款项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其所借款项性质为个人借款和申请人没有关系。

2、在法院没有依法对该借款的性质确定为确认是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共同债务之前,不能够想当然的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更不应当作为家庭共同债务来由夫妻双方用家庭共同财产偿还。

3、贵院查封的财产系申请人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取得,和本案被告xx没有任何关系。该财产作为申请人离婚后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取得,不能用来偿还xx个人债务。该财产是申请人辛苦劳动所得,是用来申请人和抚养孩子生活费,如果贵院执意查封本不属于本案被告的申请人的唯一存款,断绝了申请人和孩子的生活来源这对于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是难以弥补的。

三、对于因保全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申请人将保留起诉的权利

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在保全过程中因为错误保全给案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本案中,贵院在被申请人未提供申请人与本案被告夫妻关系证明的情况下,草率进行保全申请人的财产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对此,被申请人存在过错,贵院在保全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错。申请人将依据过错对贵院和申请人的过错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依法要求赔偿。

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案外人,对于本案没有任何利害关系。贵院的错误保全行为已经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为了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和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特申请贵院依法复议解除对申请人名下账户的查封行为。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本复议结果是,法院依法解封了申请人名下现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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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俊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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