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婷律师亲办案例
医疗期是个啥玩意儿?
来源:徐婷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8
浏览量:481


前两天,有个顾问单位的HR问了我一个关于医疗期的问题,看似简单,实际却挺容易让人迷惑。虽然是个小知识点,却也值得和大家探讨一下

问:公司有个员工拿了医院开的建休单来请病假,一休就是六个月。单位问,按法律规定,这个员工有三个月的医疗期,那么是不是医疗期内的三个月算病假,超出医疗期的都算事假?工资怎么算?

答:首先我们要理清的是,医疗期不是医学概念,而是解雇保护期。劳动法中的医疗期含义并非指劳动者需治疗的期限,而是一段解雇保护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这里很明确的指出,这是一段“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其次,我们要搞清楚“医疗期”与“病假”的关系。病假是休假的一种,它跟婚假、丧假、产假等法定假相对应。进入医疗期,必定是请了病假的。医疗期是根据工龄计算的,有期限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的期间。而病假没有期限限制,仅需要医院出具证明就可以。本案例中,员工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医院出具证明请了六个月的病假。

最后,医疗期的待遇问题。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病假工资和医疗期工资是一样的。

律师建议:

1、鉴于目前医院管理体制比较混乱,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员工请病假这种现象,可以在企业的规章制度里对企业员工看病的医院、请病假需提交的证明文件、请长假需履行的手续等进行规定。

2、用人单位可以在内部规章制度里规定,凡是弄虚作假请病假等欺骗公司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严重违纪处理,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对员工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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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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