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部分诉讼费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费[2008]145 号
省法院、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196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批准,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45 元(人民币,下同);涉及财产分割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 目的规定执行。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50 元;涉及损害赔偿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2 目的规文件定执行。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 元。
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1000 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 元。
五、上述收费标准自2008 年5 月1 日起执行。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福建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8 年4 月17 日印发